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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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条的处罚(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企业法人拒绝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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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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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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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六十条的处罚(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企业法人拒绝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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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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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七条的处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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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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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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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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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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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八条的处罚(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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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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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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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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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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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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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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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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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内容一样,可改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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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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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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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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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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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一样,调整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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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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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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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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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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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没有此业务,修改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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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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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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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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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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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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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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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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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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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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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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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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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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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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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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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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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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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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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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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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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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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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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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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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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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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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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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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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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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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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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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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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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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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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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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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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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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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七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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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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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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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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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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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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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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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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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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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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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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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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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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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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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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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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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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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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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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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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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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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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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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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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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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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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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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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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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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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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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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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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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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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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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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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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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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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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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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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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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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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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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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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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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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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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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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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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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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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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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12条 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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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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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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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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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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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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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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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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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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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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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18条 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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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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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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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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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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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明令禁止内容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处罚 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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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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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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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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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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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6条 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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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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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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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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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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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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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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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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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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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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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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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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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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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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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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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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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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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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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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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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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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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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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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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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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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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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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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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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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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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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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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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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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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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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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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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设台建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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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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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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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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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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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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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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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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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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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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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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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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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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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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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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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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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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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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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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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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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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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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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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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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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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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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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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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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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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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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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禁止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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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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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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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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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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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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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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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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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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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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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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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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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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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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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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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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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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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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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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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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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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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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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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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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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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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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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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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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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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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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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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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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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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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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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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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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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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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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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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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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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景区(点)未按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游客总量达到控制标准时未及时疏导、未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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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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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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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旅游景区(点)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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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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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非法或违禁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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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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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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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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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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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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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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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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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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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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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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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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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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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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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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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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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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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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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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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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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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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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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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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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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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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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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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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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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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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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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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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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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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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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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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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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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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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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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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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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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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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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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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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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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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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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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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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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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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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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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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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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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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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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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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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含有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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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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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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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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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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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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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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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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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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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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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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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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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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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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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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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规定禁止经营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处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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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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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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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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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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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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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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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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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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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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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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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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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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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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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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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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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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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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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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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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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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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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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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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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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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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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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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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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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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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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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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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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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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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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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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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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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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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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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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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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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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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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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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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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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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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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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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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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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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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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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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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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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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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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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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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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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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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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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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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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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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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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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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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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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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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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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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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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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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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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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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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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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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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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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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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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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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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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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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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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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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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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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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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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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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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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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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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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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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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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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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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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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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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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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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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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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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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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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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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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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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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
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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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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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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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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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批事项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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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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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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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更名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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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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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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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
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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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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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鄂政发〔2016〕32号,“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审批”更名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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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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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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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
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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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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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武民防〔2018〕23号,事项更名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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